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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加气站

一、设计规模
1.1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设计容积应根据车辆充装用量、液化石油气供给条件(来源、运输条件)、站址环境等因素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设计容积宜按2-3d的供应量计算;距供应气源较远的加气站,可适当提高贮存天数。
二、平面布置
2.1 加气站、合建站的平面按贮存和经营的功能分区布置。贮存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汽车槽车卸车点、泵(或泵房)、压缩机(或压缩机间)和汽油、柴油等燃料贮罐;经营区应由加气区、营业室、仪表和配电间等组成。
2.2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贮罐组外围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实体防护墙。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地下或半地下贮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贮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m。
2.3 加气站、合建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操作井、消防水池和必要的埋地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2.4 经营区宜布置在站内前沿,且便于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方。
2.5 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小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面向车辆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敞,也可建造非实体围墙、栅栏。
2.6 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于表1的规定。
2.7 当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贮罐与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绕过防火隔墙两端的距离测量值计算。
  防火隔墙应具有阻止液化石油气渗透的非燃烧实体体墙,顶部不得低于贮罐上设置阀件高度。
2.8 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充装泵、卸车点和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1.5m,与站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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